依据四川省民政厅《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》及《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会章程》为促进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会健康发展,更好的为会员单位服务,结合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会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等因素,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调整本会收费标准。
现将会费收取办法公布如下:
副理事长单位 | 50000元∕年 |
常务理事单位 | 30000元∕年 |
理事单位 | 20000元∕年 |
普通会员 | 2000元∕年 |
请各会员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会
2018年 3月 21日
全国服务热线
028-87678173